为了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《吉林省档案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延边州档案馆从即日起向社会征集档案史料。为做好征集工作特发布本公告。
(一)征集范围
凡是反映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解放前后的社会与自然情况的档案、文献史料,包括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教育、地理、外事、民族、宗教、民俗风情、军事、著名人物及其他重要情况论述,均属征集范围。
1、反映解放前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延边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文件、刊物、传单、布告等。
2、反映解放前各历史时期的旧政权机关以及各党派、社会组织、群众团体、企业、教会等活动情况的公文、电报、信函、会议记录、宣言、声明、布告、任免状、合同、契约、章程、会刊、名录、照片、图表、地图、印章等。
3、历代编修的各种志书及家谱、族谱等。
4、各历史时期名人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物形成的日记、笔记、手稿、电稿、诗文、书信、墨迹、照片等。
5、反映日本帝国主义对延边进行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侵略的档案史料。
6、反映延边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、重大活动和自然灾害的档案史料、照片及历史传说、民间传说、民间工艺等。
7、“文化大革命”中群众组织形成的专案材料、调查材料、传单、战报、报刊、照片等。
8、与我州历史、地理、区划有关的其他有价值的档案史料。
(二)征集办法
1.征集档案史料可采用捐赠、出售、寄存等办法。
2.凡自愿捐赠的,由州档案馆发给《荣誉证书》,并予以奖励。可捐赠原件,也可捐赠复制件,复制费由州档案馆负责。
3.凡是出售的,须经过州档案馆档案史料鉴定委员会鉴定后,由出售和收购双方协商办理。
4.凡自愿寄存的,所有权仍属原收藏者,州档案馆将妥善保管,并保证存取自由。
5.愿意提供档案实样、内容者,由州档案馆派人复制、抄录。
6.凡捐赠、寄存档案史料者,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有权对其中不宜开放的内容,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
7.提供重要档案文献线索,可口头或书面同州档案馆联系。
联系部门: 州档案馆征集利用部
联系地址: 延吉市建工街明河胡同197号
联系电话:(0433)2852442
电子邮箱:ybdabgs@163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