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认真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,广泛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、资料,丰富馆藏,提供利用,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。
2、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征集工作宣传,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征集线索,一旦发现征集线索,就主动上门,宣传、动员,力求所征之档案、资料到手。
3、科学鉴别征集来的档案、资料的保存价值,对集体或个人捐赠、寄存或出售的扫案、资料,要认真做好登记,并与对方妥善办理交接手续。
4、对征集回来的各种档案、资料进行分类整理,登记造册,及时移交管理部门立卷归档。
5、凡连续出版的或成套资料,按时征(订)齐,保证成套。
附录:
征集范围及征集办法
(一)、征集范围
凡是反映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解放前后的社会与自然情况的档案、文献资料,包括地理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、教育、外事、民族、宗教、民俗风情、著名人物及其他重要情况论述,均属征集范围。
1、 反映解放前我党组织领导延边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文件、刊物、传单、布告等。
2、 反映解放前各历史时期的旧政权机关、伪满政权机关以及各党派、社会组织、群众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教会等形式的公文、电报、信函、会议记录、宣言、声明、布告、任免状、合同、契约、章程、会刊、名录、照片、图表、地图、印章等。
3、 历代编修的各种志书及家谱、族谱等。
4、 各历史时期名人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人物形成的日记、笔记、手稿、电稿、诗文、书信、墨迹等。
5、 反映日本帝国主义对延边进行政治、经济、军事、文化侵略的档案资料。
6、 反映延边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件、民族问题和自然灾害的档案资料及历史传说、民间传说、民间工艺等。
7、“文化大革命”中群众组织形成的专案材料、调查材料、传单、战报、报刊、照片、录音带等。
8、与我州历史、地理、区划有关的其他有价值的档案资料。
(二)、征集办法
1、凡自愿捐赠的,由我馆发给《荣誉证书》,并予以奖励。可捐赠原件,亦可捐赠复制件,复制费由我馆支付。
2、出售者,由我馆按规定付酬。
3、凡自愿寄存的,所有权仍属原收藏者,我馆将妥善保管,并保证存取自由。
4、愿意提供实样、内容者,由我馆派人复制、抄录。
5、凡捐赠、寄存档案、资料者,享有优先利用权,并有权对其中不宜开放的内容,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
6、提供重要文献资料下落,可口头或书面同我馆联系。